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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百君(成都)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明静认为,市政部门对公共区域的地下管道等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职责。若疏于管理,导致沼气浓度过高,且未采取防范措施、设置警示标识等,即使没有小孩扔鞭炮,也存在安全隐患,对爆炸及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要求,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若化粪池存在设计缺陷、未设置警示标志、未及时清理沼气等安全隐患,管理单位(如物业、市政部门)可能因未尽到管理义务承担部分责任。这就需要调查化粪池是否符合安全规范(如井盖是否牢固、是否定期检修)。若管理存在疏漏,则需按过错比例与监护人分担赔偿责任。
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,如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,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的人员都应该受到行政处罚。此外,事故造成几十辆车受损的严重后果,需要进一步调查现场情况,比如要进一步鉴定当时的化粪池沼气浓度。按照规定,化粪池到期就应当清运,如果没有及时清运,就会发生沼气超标的问题。就本案而言,未成年人的家长肯定是要承担主要责任。对于化粪池管理者而言,是否及时清运、对化粪池井盖是否管理到位等问题,也应该予以考虑。
法官表示,滕某实施侵权行为,滕某及其监护人应当负主要责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,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,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故在本案中,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,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。曾某及其监护人监管不力,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。燃放鞭炮、烟花是中国的传统习俗,但鞭炮、烟花具有危险性,需要谨慎燃放,不让孩子燃放鞭炮、爆竹,平时加强燃放安全教育,同时成年人燃放时要遵守燃放规定,按时按规燃放,不让喜庆的爆竹引发悲剧。

